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0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0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047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法 曾國 烈定代理人17號債務人 嚴慧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嚴慧慈於民國(下同)103年4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約定期限24期並於民國105年4月30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9.00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10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20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4年1月30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64,585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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