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55號原告弘明製革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秋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被告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