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2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明宗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明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明宗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3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3月2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3月3日法授矯字第10601539521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