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716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96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6月及2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有本院上開判決乙份在卷可稽。而檢察官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544號裁定在案,有該裁定乙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