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05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6年10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8年11月15日,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於法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李玉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