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3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森林法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壹佰伍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森林法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森林法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家玲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