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0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施用毒品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4月18日晚間某時許及同年月19日晚間某時許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92號(偵查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20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希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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