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715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即受刑人聲請減刑,本院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2月、7月、3月確定(如附表所示),檢察官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聲請減刑,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5559號裁定在案,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減刑,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香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