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92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因無主違禁物案件,聲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霰彈陸拾肆顆,均沒收。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霰彈業經鑑定具殺傷力,惟其中33顆業經試射鑑驗而失其違禁物之性質,自不得宣告沒收,餘64顆部分,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