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8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864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務人方蘭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玖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