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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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5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50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良慶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375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朴簡字第19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公然侮辱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然侮辱罪部分之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蔡良慶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被告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陳令怡鄭冠千 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參,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至被告所犯妨害風化罪部分,本院另以簡易判決處刑審結,應併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玫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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