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莊欽 發代理人 洪主雯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陳家琪 相對人即債權人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勞倫斯 相對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李子元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權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法定代理人 鄭芳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2項及第6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 莊欽發 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其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10月1日(發文日期)通知各債權人(合計共8人),命各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同意與否。然除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異議期間內具狀表示反對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均逾期不為確答。揆諸上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為促進更生程序,規定法院得採行書面決議方式可決更生方案,且其方式係以消極同意之方式為之,亦即除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不同意者外,均視為同意更生方案,此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之立法說明所揭示。準此,本件債權人中之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均未於書面表決期間表示意見,依上開規定視為同意本件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且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已占全部債權之54%。故依前開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該更生方案,此有送達證書及債權人所提之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
三、本件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既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且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故依本條例第62條規定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另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併此說明。
五、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7,000元。││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總清償比例:33.40%。││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1,508,623元。││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504,00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367,524│24.36%│1,705│││限公司││││├──┼────────────┼─────┼────┼────────┤│2│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315,031│20.88%│1,462│││公司││││├──┼────────────┼─────┼────┼────────┤│3│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611,176│40.51%│2,836│││限公司││││├──┼────────────┼─────┼────┼────────┤│4│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155,714│10.32%│722│││司││││├──┼────────────┼─────┼────┼────────┤│5│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27,535│1.83%│128│││限公司││││├──┼────────────┼─────┼────┼────────┤│6│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16,239│1.08%│76│││限公司││││├──┼────────────┼─────┼────┼────────┤│7│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4,671│0.31%│22│││份有限公司││││├──┼────────────┼─────┼────┼────────┤│8│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10,733│0.71%│50│││理所彰化監理站││││├──┼────────────┼─────┼────┼────────┤│總計││1,508,623│100│7,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應由債務人自行負擔。││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壹、更生方案內容│├──────────────────────────────────┤│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七、不得購置不動產。│├──────────────────────────────────┤│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