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7232號債權人家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文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正豐裕豐帆布裝潢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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