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七年度聲沒字第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半顆(驗後淨重零點壹貳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五0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警方查扣之MDMA半顆,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五0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乙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淺紅色錠劑半顆,係第二級毒品MDMA,其驗後淨重為0點一二三公克等情,有卷附高雄醫院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乙份足憑,其確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琴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