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指定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甲○裁定如左:
主文丙○○自民國玖拾壹年貳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甲○認被告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且有證人指述及MDMA扣案可佐,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居無定所,顯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茲甲○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並有事證尚待調查,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當庭諭知應自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蔡如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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