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七號
原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國良 被告大清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新井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等事件,非專屬管轄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應以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而被告主事務所設在台北市○○區○○路四段二九六號八樓,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網路資料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公司登記網路查詢資料附卷可稽。又原告雖稱被告工廠設在桃園縣○○鎮○○里○○路七之三號,惟經本院調解程序依上址送達,以關閉歇業退回郵件在卷。況該工廠設址依情僅係兩造約定應提供勞務之處所,原告復未陳明兩造有應於該處所給付工資及退休金等特別約定,則本件亦無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因契約涉訟而得由債務履行地之法院管轄規定之適用。故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法官熊祥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沈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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