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一五號
原告旗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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