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緝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緝字第六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