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一號
原告丁○○
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乙○○應提出機車行車執照、支付修理費之收據或發票。
本院另向佑安醫院、陳松整復所、天莘中醫診所函查原告所受傷害與醫療費用,待有結果時另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兩造。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慧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