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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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五號
原告丁○○
丙○○法定代理人乙○○
戊○○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台幣伍佰參拾參萬參仟肆佰貳拾捌元,於訴訟中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柒佰貳拾肆萬零玖佰捌拾陸元,計擴張請求之金額新臺幣壹佰玖拾萬零柒仟伍佰伍拾捌元,折合銀圓陸拾叁萬伍仟捌佰伍拾叁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陸仟叁佰伍拾玖元,折合新臺幣壹萬玖仟零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