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6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6694號聲請人仲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鳳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張淑絹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系爭本票正確之發票日、到期日(聲請狀、補正狀之記載均與票載不符)。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