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1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春福聯合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文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淵源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算)。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