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重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重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重訴字第30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士菁
陳塊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詮勝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03年度上重訴字第30號,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4563號、101年度偵字第4564號、101年度偵字第4565號、101年度偵字第4566號、101年度偵字第1158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塊關於共同業務侵占罪、背信罪部分,上訴駁回。
邱士菁關於共同業務侵占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76條第3款、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明文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塊、邱士菁因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等、陳塊犯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以103年度上重訴字第30號判決,將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均撤銷,陳塊部分各撤銷改判有期徒刑3年、10月減為5月、6月、4月、4月減為2月、3月、3月減為1月15日、1年、7月、10月不等;邱士菁部分則各撤銷改判2年10月、10月減為5月、6月、5月、4月、4月減為2月、3月、3月減為
1月15日不等,陳塊、邱士菁被訴起訴書附表編號22部分及陳塊被訴起訴書附表編號3、4、5、被訴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04至108、110部分均無罪,其餘上訴駁回。就陳塊所犯之業務侵占罪部分及背信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其餘所犯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邱士菁除業務侵占罪部分外,其餘所犯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被告2人均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因未表明僅就其中一部上訴,視為全部上訴,惟刑法第337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部份,依上開說明,不得上訴第三審,故此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之規定,且無從補正,就此部分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林孟宜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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