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林曉萍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小字第1349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8月30日上午9時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9月6
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參仟參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6月間向訴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
份有限公司申請信用卡使用,並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之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於每月
繳款截止日(28日)前全部清償,違者應給付按年息15%計
算遲延利息。詎被告嗣後未依約繳款,截至99年10月止,尚
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而該債權業於98
年9月1日讓與原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
用卡注意事項說明、歸戶基本資料查詢、消費繳息總查表、
消費明細表、欠款彙整資料表、債權計算書及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函暨同意書及公告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林芊蕙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計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