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180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林敦熙
被 告 陳維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捌仟陸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長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