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簡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李沅駿
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燕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聲
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
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
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