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簡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簡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李沅駿
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燕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聲
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
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
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