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喬野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泰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參拾壹萬壹
仟零捌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壹佰零貳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