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8年度板秩易字第4號
聲請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受處分人 甲○○
上被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於民國98
年8月5日以北縣警板刑字第0980030776號處分書裁處罰鍰,因逾
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易處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聲請機關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9000元確定,
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處分書、送達
證書及執行通知單等件為證。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
總額9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罰鍰總額折算後逾5日,以
該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是本件應易以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