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毒品罪,經判處有期徒刑9年確定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6年12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10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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