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乙○○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而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酌相關卷證,核屬真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書記官李玉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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