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4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三級毒品PMMA壹顆(驗餘淨重零點貳貳貳柒公克)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
1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PMMA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稱之第三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之1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911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之犯意,於民國96年10月28日19時許,在臺北縣○○鎮○○路○○巷○號4樓住處,以吞服方式施用第二集毒品MDMA,為警於同年月29日22時許,在臺北市○○區○○街○○○號前查獲,並扣得第三級毒品PMMA1顆(驗餘淨重0.2227公克)(聲請書誤載為第二級毒品MDMA)。其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4月3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27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第三級毒品PMMA1顆(驗餘淨重
0.2227公克)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PMMA成分,有96年11月8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961
888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為憑,因係違禁物,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96年10月28日19時許之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案件,已由聲請人於97年4月3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271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並有不起訴處分書附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714號偵查卷第42頁足憑。至前述案件扣案之第三級毒品PMMA1顆(驗餘淨重0.2227公克),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PMMA成分,有96年11月8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961888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於前揭卷第12頁為憑,足認扣案物均係第三級毒品PMMA,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之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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