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7號
原告 詹涵茹 (住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詹培煌 (住址詳卷)
被告 文富康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文富康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明駿
法官林敬展
法官李珮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陳俞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