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7號

原告 詹涵茹 (住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詹培煌 (住址詳卷)

被告 文富康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文富康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明駿 

法官林敬展

法官李珮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陳俞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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