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3號
聲請人 許睿棠
送達代收人 吳存富
上列聲請人為老人農民福利津貼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
年度訴字第1504號判決,所適用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第4條第3項規定,有違憲疑義,於中華民國110年12
月28日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
規定聲請解釋,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主文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因老人農民福利津貼事件,認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04號判決(下稱確定終
局判決),所適用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4條第
3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
第15條財產權及生存權等疑義。爰於中華民國110年
12月28日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
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
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
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110年12月28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
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核聲請
意旨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
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上開要件不合,應不受
理。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黃虹霞
大法官詹森林
大法官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孫國慧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