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59號
原告 余嘉恩
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新店區公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萬83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7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家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59號
原告 余嘉恩
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新店區公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萬83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7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