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59號

原告 余嘉恩

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新店區公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萬83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7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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