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簡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13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江永豊

訴訟代理人 江佑祥

複代理人 江品欣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武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萬9,200元(計算式:薪資損失7萬9,200元+精神慰撫金27萬元=34萬9,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委任江佑祥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及訴訟代理人江佑祥委任江品欣為上訴審複代理人部分,請補正委任狀。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錦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