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9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99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蔡振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柒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蔡振東於民國87年11月10日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債權人發予信用額度新臺幣100,000元整之信用卡供其使用,依約定書債務人得憑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或預借現金,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3月09日止尚積欠新臺幣102,709元整暨民國104年0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新臺幣98,656元為本金依約定條款第46、47條按年息11.776%計算之循環利息、違約金。嗣經債權人履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信用卡申請書及約
定書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鈞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899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振東│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1.776%│││98,656││3月1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蔡振東│││每期逾期繳款固│││300元││││定以每筆新臺幣│││││││100元計付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三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