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63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蘇毓霖 律師
被 告 林芳榮
林芳揚
林佑蓁
林芳毅
林翠蓮
林芳世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0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建物門牌欄關於「桃園市○○區○○路
121街11弄18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區○○路○○○
巷○○弄○○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