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904號
原   告  許秀錦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20,8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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