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士小字第193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葉維杰
被 告 方榆寧 即 方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
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0,094元,及自民國95年2月17日起至
民國104年8月31日止,依照年息19.8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
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且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因此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述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