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秩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壢秩字第311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許家興
       梁鈞傑
       王詩涵
       郭羿慈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9年10月22日中警分刑字第109006837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許家興、梁鈞傑、王詩涵、郭羿慈均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
迷幻藥品,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一氧化亞氮鋼瓶(俗稱笑氣)肆瓶、氣球肆個均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許家興、梁鈞傑、王詩涵、郭羿慈
等人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21時12分許,在桃園市○○區○
○路○段000號(馬卡龍汽車旅館108號房)內吸食煙毒或
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一氧化亞氮(俗稱笑氣),並為移
送機關之員警執行查獲,現場扣得一氧化亞氮(俗稱笑氣)
鋼瓶4瓶、氣球4個,應認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
1項第1款規定。
二、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
以下罰鍰: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上開
違秩事實業經被移送人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有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同意搜索證明書、扣押物品收據、現
場照片2張附卷可參,另有一氧化亞氮(俗稱笑氣)鋼瓶4
瓶、氣球4個扣案為憑,堪信為真實。核被移送人等人所為
,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項第1款「吸食煙毒
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規定,應依法論處。爰審酌
被移送人等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違秩
行為所生之危害,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三、次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
入,且與其他處罰併宣告之,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
項、第23條本文所明定,本件查獲盛裝笑氣(一氧化二氮)
鋼瓶4瓶及氣球4個,均屬被移送人等人違反本法所用之物
,並為被移送人許家興所有,此有警詢筆錄可證。爰依上開規
定宣告沒入。
四、據上論斷,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項第
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張季容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
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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