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85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羅文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靖欣(原名魏明輝)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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