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84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張嘉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傅兆輝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利息新臺幣15,959元之計息期間。
二、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