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上易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勞上易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勞上易字第134號上訴人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馬利 訴訟代理人 陳育駿
吳竟成 被上訴人 史克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03號判決,提起一部上訴,經本院於100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00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伊於民國98年11月16日與被上訴人簽立服務契約書,約定被上訴人擔任平面媒體部副理,負責向銀行收取於98年11月及12月週年慶期間合作行銷活動之回饋金,共計新台幣(下同)1,976,600元。惟被上訴人於99年5月間轉任至雜誌社行銷發行處擔任資深副理後,並未妥善移交上開業務,竟私自提供伊所發行之世界都市雜誌頁面,免費供銀行刊登廣告,將回饋金變更名目為廣告收入,竊取部門主管印鑑偽造不實廣告委刊單,即以A案報B帳情況,使伊誤認獲得高額廣告收入,被上訴人並領取不實廣告佣金201,050元(含稅),嗣經伊發現上情,被上訴人於同年10月1日離職。而世界都市雜誌一般內頁廣告訂價16萬元,刊登7次以上優惠價為48,000元,伊依最低金額4萬元計算,被上訴人提供銀行在世界都市雜誌第4期至第7期免費刊登13頁廣告,受有廣告收益損失52萬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5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為拼業績獲取上訴人認同,始將銀行1年前應支付之行銷活動費以A款B報,並向上訴人領取20%績效獎金,經上訴人財務部提出帳款品項歸屬疑義後,伊主動向部門主管懺悔並請辭,於99年10月14日歸還所領取業績獎金及利息共計203,000元。雖伊提供銀行在世界都市雜誌第4期至第7期刊登13頁廣告,但並未造成當期版面額滿,故上訴人無短收廣告收益可言。況世界都市雜誌創刊初期,廣告大部分係公關贈閱稿,一方面為求補足版面,一方面提供免費刊登方式回饋部分優良客戶,以利未來廣告合作機會,從未有業主以1頁4萬元價格刊登廣告,充其量僅能以上訴人實際支付13頁打樣製版成本及每頁平均印刷成本約3,500元計算損害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即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63,245元本息及假執行宣告,並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被上訴人對於原審所命給付部分,未據聲明不服,已告確定)。上訴人對於原審關於駁回廣告收益部分,提起一部上訴,並上訴聲明:如主文所示。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提供世界都市雜誌供銀行免費刊登13頁廣告,致上訴人損失廣告收益,應以兩造所不爭執之世界都市雜誌第4期至第7期總收益36萬元,除以71頁總頁數扣除13頁免費廣告,計算每頁廣告平均收益為5,902元〈計算式:360,000÷(71-13)=5,902,元以下四捨五入〉,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行為受有短收13頁廣告之損失為76,726元(計算式:5,902×13=76,726),扣除原審所命被上訴人給付63,245元,被上訴人應再給付13,481元及自原審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等情,迭經被上訴人於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所自認,堪信為真實。則上訴人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本息部分,應予准許。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呂淑玲法官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書記官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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