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6號原告 李禹賢 被告 陳寶卿 上列被告陳寶卿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簡字第13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鍾邦久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瓊琳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