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陳炯雲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