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簡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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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200號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栢嘉 、 康筑鈞 、 康佑誌 、 康雅筑 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劉 楊錦雲 所遺遺產中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同鄉大路關段新大路關小段179-2地號土地)公同共有1分之1,而該土地前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40號民事判決判命由 劉楊錦雲 等129人公同共有,而原告起訴僅列上開被告,顯然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民事起訴狀記載全部被告之姓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全部被告之戶籍謄本,若上開判決所示劉楊錦雲等129人有死亡之情形,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及其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進而製作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並據此補正本件被告全部姓名、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此外,本院業已函調土地登記申請資料在卷,附此敘明。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書記官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