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87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趙元昊律師
許瑞榮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5108號、第26065號、第27769號、第28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貳拾壹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2月21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其後復經本院先後裁定自96年3月21日、96年5月21日、96年7月21日、96年9月21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惟原禁止接見通信處分部分,業經本院於96年7月4日審理時裁定准予解除。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其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1月21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王偉光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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