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87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 律師
許瑞榮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已經鈞院審理程序調查證據完畢,由證人乙○○、丙○○之證述,可知被告甲○○確與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罪事實無關,且本案之相關證物,亦經扣押在案,被告甲○○亦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又被告甲○○現有固定住所,且有正當職業,被告甲○○於羈押前係從事餐飲業,且有子女尚待照顧,是以被告並無逃亡之虞,故依上所述已無對被告甲○○羈押之必要,爰請審酌上情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嫌犯有製造第二級毒品等案件,於民國95年12月21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爰予以羈押,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上開聲請意旨云云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本件依偵查卷證及共同被告供述情節,被告被訴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嫌疑情節重大,對社會所生危害甚鉅,而被告所供情節與公訴意旨及卷證資料亦未盡相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仍有羈押之必要,其上開羈押原因顯尚未消滅,是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王偉光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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