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13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莊珮吟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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