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質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77號聲請人鎮瀚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曜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益昌 即 劉耀輝 之遺產管理人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
(二)聲請狀所載之所有證物(本件並未檢附任何證物)。
(三)質權設定契約書。
(四)相對人「劉益昌」即劉耀輝之遺產管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債務人中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